联盟章程
- 理事会职责
- 秘书处职责
- 联盟经费管理
- 项目运行管理
-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1)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会1次。经理事长提议或3名以上副理事长或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或1名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须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审核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下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协议及联盟成员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本协议规定的其它需理事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
联盟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理事长履行的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
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协议;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审议和批准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5、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3)秘书处的职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其管理职能。
(一)联盟的日常管理: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在专家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的指导下,制定技术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拟定具体的开发项目,报理事会批准;
(四)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五)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六)组织联盟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协调,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具体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对具体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七)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负责理事会会议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九)受理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
(十)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联盟经费管理
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保障联盟成员责、权、利一致。
(一) 资金管理:联盟资金主要分为办公经费(含联盟启动经费)、联盟项目经费和研发金。
1、办公经费。包括联盟的日常管理、会议和举办重大活动等开支。原则上联盟日常办公经费、联盟启动经费、联盟会议及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由参与活动的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分担。
2、项目经费。以联盟成员单位为主,以争取政府支持资金、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等为辅。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3、研发基金。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筹措联盟研发基金。资金使用由竞标形式全部用于确定的研发工作。
(二)资金筹措资
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争取的联盟成员创新基金、国家科技项目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
(三)资金管理
授权联盟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帐户或科目管理相关经费。其中联盟经费按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需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5)项目运行管理
1、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由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联盟和外部企业的委托支持或联盟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
2、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课题制,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定期向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技术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承担的国家项目接受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3、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经费实行承担单位领导下的课题负责制管理。承担项目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经费与结算结果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理事会审核。
4、项目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6)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一)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各单位成为联盟成员后必须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联盟单位合作承担任何项目时,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经费单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保证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二)对于以国拨项目资金为主引导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已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
(三)联盟成员单位利用联盟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将根据项目的情况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四)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五)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六)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七)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八)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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