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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颁布实施
2014-06-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4年5月14日正式颁布实施。 《预案》确立了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明确了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总指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应急办主任、新疆军区副参谋长、自治区畜牧厅厅长、自治区林业厅厅长、武警新疆森林总队总队长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草原防火指挥部;规定了各草原防火成员单位在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任务、职责及责任追究;划分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预警及各级预警的行动内容;规范了火情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程序、层级、方式、时限及内容。同时,对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进行了实化细化。 《预案》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新疆草原防火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进程,对提高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综合能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新疆是我国发生草原火灾比较严重的省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投入加大、草原牧区开发建设活动频繁,以及大风、干旱和高温极端天气增多等诸多因素影响,新疆大部分草原可燃物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草原防火形势日趋严峻。为深入贯彻《草原防火条例》,适应草原防火工作的新要求,有效提高突发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颁布了《预案》。